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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河北省等有关部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近日,我市制定出台《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无亲属抚养的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人及家庭难以自负医疗费用的人员,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救助病种: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个病种。救助标准:主要帮助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解决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包括接受的捐助)后,仍然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先由属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按本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不低于60%的标准进行救助后,本人仍然难以负担医疗费用的,由市民政局原则上按不低于剩余自付部分的50%进行救助,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目录执行。救助程序:接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必须在属地县(市)区完成各项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后,由本人提出救助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认定,对确因大病返贫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在保护申请救助对象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在申请救助对象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进行不低于五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将申请救助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相关病历材料,以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报销(补偿或补助)后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本人填写的《唐山市民政局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审批表》等,一并报市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该《办法》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救助资金筹集,协同配合工作等相关问题做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