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6日]
将我省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1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6日]
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提及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信息。
关于印发
《自治州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参保居民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7万元(含)至3万元部分,由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55%的比例予以补偿;累计超过3万元(含)至5万元部分 ,由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60%的比例予以补偿;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8万元部分,由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65%的比例予以补偿等。
关于切实做好失独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泉卫综〔2015〕56号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提供市域内医疗专家免费会诊服务。失独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视病情需要可享受市域内医疗专家免费会诊服务。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通知
漳政办〔2015〕67号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治疗和器官移植的手术及术后抗排异的治疗费用,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不分医疗机构等级,目录内医疗费用统一按90%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限额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目录内再给予100%报销。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纳入救助范围。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的衔接。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规定》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1号)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4日]
户籍关系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并由本省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以下统称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根据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和残疾情形,坚持安全实用、国产普及型和本省配置的原则。
杭州计划建立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4日]
 目前,杭州的大病医疗保障包括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医疗困难救助。前者与全省接轨,后者是杭州领先于全省推出的一项惠民举措。这次的《方案》是在原来基础上,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将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单独运行管理,并实行市级统筹。
关于印发《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4日]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病种,或大病医疗年度总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其他病种。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4日]
参保人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死亡、急诊24小时内转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