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 将我省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1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6日]
- 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提及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信息。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6日]
- 关于印发
《自治州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 参保居民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7万元(含)至3万元部分,由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55%的比例予以补偿;累计超过3万元(含)至5万元部分 ,由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60%的比例予以补偿;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8万元部分,由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65%的比例予以补偿等。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 关于切实做好失独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泉卫综〔2015〕56号 - 提供市域内医疗专家免费会诊服务。失独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视病情需要可享受市域内医疗专家免费会诊服务。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通知
漳政办〔2015〕67号 - 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治疗和器官移植的手术及术后抗排异的治疗费用,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不分医疗机构等级,目录内医疗费用统一按90%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限额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目录内再给予100%报销。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