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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医,经省政府3月26日第24次医改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我省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1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