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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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增补药品消化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7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增补药品消化目录的通知
关于调整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1日]
省社会保险服务局要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推行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打包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切实解决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重问题。
​关于调整和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7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5万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关于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8日]
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层流洁净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最高限额标准为60元,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其他床位费最高限额标准为3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关于调整和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8日]
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顺利实施,现就调整和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项目、血制品、氧气和床位费个人自付比例
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尚未覆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异地住院费用、应由或可能由第三方承担的异地就医费用不纳入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范围,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邮寄)发票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0日]
医疗费用低于病种限额付费标准的,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结算,个人只需负担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高于病种限额付费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个人不负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6日]
将我省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1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青海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5日]
全省各医疗机构全面实施贫困病人就医“一免七减”政策。 实施医疗服务“十覆盖”
海北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2日]
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禁小病大治、严禁挂空床、严禁过度医疗,严禁替换药品、严禁开大处方、严禁使用不必要自费药品,严禁分解住院分解收费等、严禁伪造病历等利用各种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如有违反按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