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206号
- 各地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完善待遇政策,提高保障绩效。继续完善普通门诊统筹,稳定城镇居民医保住院保障水平,将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9日]
- 贵阳市临时救助服务申请
- 申请条件包括:具有本市户籍且居住在本市的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享受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待遇: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三无”人员、五保对象;(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市本地区低保标准、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国家扶贫办提供的贫困线标准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等。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9日]
- 关于对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有关事宜的温馨提示
- 参保人员因异地安置、转诊转院等情况,在未联网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6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报销。在联网医院发生的费用,只需要支付自己承担的部分。结算年度是每年7月1日到每年6月30日。省内医院转诊需要持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的审批表。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8日]
- 四川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91号建议答复的函
- 国家已经明确,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再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新增的40元补助,重点用于大病保险等。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8日]
-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提高城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 统筹相关部门资源,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人群作为救助对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计生医疗扶助、财政资金帮助的保障机制。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