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 - 参保患者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支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计入居民个人医保基金年度报销封顶线。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职工每人每年26元,居民每人每年37元。职工筹资从职工大额医疗保险100元缴费中划拨,居民筹资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在一个年度内,居民在苏木(乡镇)卫生院、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政策内报销比例分别为95%、85%、80%、70%、60%。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 关于明确我市2016-2018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肇人社函[2016]421
- 关于明确我市2016-2018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肇人社函[2016]421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 市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 现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做如下调整。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