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潍坊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
实施方案 - 潍坊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 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30日]
-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费用分类支付标准的通知
- 诊疗时需使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体内植入特殊医用材料列为医保乙类目录,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其中:国产特殊医用材料个人自付20%,进口特殊医用材料个人自付40%。超出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部分列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范围,由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30日]
-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30日]
- 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人社部门管理 实行“八统一”
- 统一大病保障机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30日]
- 玉林市卫生计生委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
- 补偿对象。参合农村居民因病住院或门诊就诊、住院分娩等医药费用符合报销范围规定的,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补偿药物。自治区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下同)内的药品,包括暂时新增的伊马替尼胶囊(片)、尼洛替尼胶囊、达沙替尼片、舒尼替尼胶囊4种特殊药品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