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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临时救助服务申请

办事对象个人
办事依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82号)
办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且居住在本市的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享受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待遇: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三无”人员、五保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市本地区低保标准、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国家扶贫办提供的贫困线标准的农村低收入家庭;

(四)贫困家庭的子女就读高中、职业中专经各种救助后,仍无力支付学费的,或参加全国统考被国家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正式录取后,家庭无力负担其赴学校报到费用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办事程序一、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资源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贵阳市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审核:

(一)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村)进行公示(3—5天);

(二)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村(居)委会在《贵阳市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上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社区查访,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将给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情况输入计算机。

三、审批:

(一)区(市、县)民政局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区(市、县)民政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三)因病、因灾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较大困难的,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报贵阳市民政局批准。

(四)特殊情况,市民政局可以直接救助。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各区(市、县)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

三、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及复印件;

四、贵阳市居民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导致需要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六、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七、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

受理部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受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联系方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