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9日 来源: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661
各县(自治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扶贫办、政法委、百里杜鹃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金海湖新区教科文卫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做好全市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按照《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50号)和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及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扶贫办、市政法委联合制定了《毕节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毕节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 毕节市民政局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 毕节市扶贫办
毕节市委政法委
2019年11月19日
毕节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做好全市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保证2020参保人数在2019年基础上稳中有升、保证核实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按照《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50号)和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以及其他实际情况,拟定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筹资对象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全市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含在校大学生,预产期在2020年新生儿及需提前缴费参保的计划或可能在筹资年度生育的胎儿,未预参保的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外地来我市务工未在原居住地参保的人员;公安机关“三所”羁押人员和监狱服刑人员按《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公通〔2012〕116号)和《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监狱服刑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司通〔2014〕16号)规定进行实名制参保。
二、筹资时间
2020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筹资缴费时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结束,对新认定核准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参保。
三、筹资标准
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自筹标准为25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待国家、省补助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参保金原则上以户为单位进行缴纳。
1.一般城乡居民按250元/人;
2.特殊参保对象实行政府全额代缴或部分代缴。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120元/人的标准实行定额资助,个人按130元/人标准缴费。定额资助资金由省、市、县(区)承担,其中深度贫困县省级全额承担,贫困县按5:2:3的标准由省、市、县分担,其他县由县全额承担。受资助人员名单由县(区)扶贫办与各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在每月5日前通过确认函提交各县(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标识缴费标准后推送税务征管系统,个人按缴费标准减去资助部分后到征管窗口进行缴费,其代缴资金由同级医保与税务按扶贫部门提交参保缴费名单并成功缴纳个人参保金后系统数进行申请,划拨至各县(区)经办机构收入专户。
(2)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其个人应缴费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按25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通过医疗救助资金按3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具体代缴家庭人员名单由各县(区)民政局部门审核确认,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具体代缴家庭人员名单由各县(区)政法、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其代缴资金由同级民政部门、政法、卫健部门会同税务按提交参保缴费名单录入系统数进行申请,在2020年3月10日前,划拨至各县(区)经办机构收入专户。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不含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金通过医疗救助资金按100元/人标准进行资助,个人自行缴纳150元/人。受资助人员名单由县(区)民政局与各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在11月20日前通过确认函提交各县(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标识缴费标准后推送税务征管系统,个人按缴费标准减去资助部分后到征管窗口进行缴费,其代缴资金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税务、医保部门按提交参保缴费名单并成功缴纳个人参保金后系统数,进行申请,在2020年3月10日前,划拨至各县(区)经办机构收入专户。
(4)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未满18周岁子女)参保,个人应缴费用由县卫健局按250元/人的标准给予全额代缴,具体代缴人员名单由县卫健局审核确认后,在11月20日前通过确认函提交各县(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推送税务征管系统。其代缴资金由同级卫健部门与税务、医保部门按提交参保缴费名单录入系统数进行确认,由卫健部门向财政申请,在2020年3月10日前,划拨至各县(区)经办机构收入专户。
(5)县(区)党委、政府应组织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卫健局就代缴和资助参保对象的名单进行比对,应及时加强相互沟通对接,各乡镇(街道)必须以户为单位在2019年11月20日前确认结束并送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同时在各村进行公示。有多重属性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代缴和资助参保对象只能由一个部门代缴资助,按就高标准进行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3.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各对口帮扶单位为患大病家庭、贫困家庭代缴参保金。各县(区)自行确认的其他资助对象由各县(区)自行确定资助标准和资助资金来源。
4.待遇享受
(1)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未满18周岁子女)、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卫健、民政、政法部门11月20日前提供参保名单为准,享受资助待遇,不再变更。
(2)城乡低保对象,以民政部门提供名单为准。对在11月20日至筹资结束前被动态调整取消低保待遇的,其受资助资金不再追缴;对动态新增低保待遇的,不再享受参保资助。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核实核准身份信息参保名单为准,对在筹资结束前被动态调整清退出扶贫系统的,其受资助资金不再追缴;对动态调整纳入扶贫系统的,已经缴费的,按资助标准享受资助待遇。
附表: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及资助标准一览表
序号 | 参保对象 | 缴纳方式 | 个人缴费标准元/人 | 资助缴费标准元/人 | 责任部门 | |
1 | 一般城乡居民 | 个人缴纳 | 250 | 0 | 乡镇(街道) | |
2 | 特殊参保对象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部分代缴 | 130 | 120 | 县扶贫办、医保局及乡镇(街道) |
3 | 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 | 全额代缴 | 0 | 250 | 县(区)卫健局、 医保局 | |
4 | 特困供养人员 | 全额代缴 | 0 | 250 | 县(区)民政局(社事局)、医保局 | |
5 |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 全额代缴 | 0 | 250 | 县(区)民政局(社事局)、医保局 | |
6 | 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 全额代缴 | 0 | 250 | 县政法部门、 医保局 | |
7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不含建档立卡精准扶贫人口) | 部分代缴 | 150 | 100 | 县(区)民政局(社事局)、医保局及乡 镇(街道) | |
8 |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 部分代缴 | 220 | 30 | 县(区)民政局(社事局)、残联、医保局 | |
9 | 各县(区)自行确认的其他资助对象由各县(区)自行确定资助标准和资助资金来源。 | |||||
四、组织实施
(一)筹资方式
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方式,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在政府统一组织下,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部门集中征收或委托代征等方式进行。
1.筹资宣传。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做好筹资工作的宣传发动,充分总结近年来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宣传手段,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提升主动参保缴费主动性,尤其是要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殊人群的参保动员,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
2.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延续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模式。要继续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办法,采取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集中代收”模式,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化建设为缴费人及代办人员提供多渠道缴费通道。
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参保费用:
(1)交由村(居)委代办人员集中代收,并由代办人员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统一缴纳,或通过手机银行代缴等方式缴纳。
(2)城乡居民个人自行缴纳的,可采取以下方式:直接到当地税务部门窗口缴费;商业银行(信用社)相关营业网点柜面或在各乡镇、村组(社区)商店、超市、卫生室等地点部署的城乡居民社保费代办服务站点缴费;商业银行(信用社)网上银行(WEB版、手机APP)缴费;与商业银行(信用社)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银行扣缴;商业银行自助机具缴费等。
(3)可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征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代办服务站点、相关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社保缴费模块及办理流程等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对身份信息错误、新增参保人员或参保信息缺失的,需要到县、乡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窗口首先修改、核准或录入新信息后,才能进行缴费。
(二)规范信息采集录入和统计上报工作
1.信息采集: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毕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参保人员信息收集和录入时,各乡镇(街道)要完整收集参保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身份识别(外来务工、学生、学龄儿童、其他)、合医证(居民健康卡)号、通讯方式等信息。参保人员无居民身份证或未落户的,要认真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劝导其在筹资期间完成居民身份证办理或落户工作。按照谁提交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对提交的参保数据负责,原则上以系统推送为主,不能实现系统推送的,要以书面确认函和光盘配套提供,提交数据出现身份信息错误的,原途径返回,核实核准后重新提交。
2.统计和上报: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实行周报,从2019年11月20日起,各县(区)税务、医保部门每周五将本周参合筹资情况上报市级相关部门。
(三)参保数据确认
县级经办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参保数据核实机制,每月要就双方系统参保数据进行比对、对账。要通过比对,核查双方数据差异,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参保数据,对未参保人员,提交乡镇进一步动员参保。2020年2月28日筹资工作结束后,要将核实核准参保数双方签字后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大局。做好2020年参保筹资工作是落实“两不愁三保障”的前提条件,是确保按时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举措。2020年又是城乡居民医保征管工作划转的第一年。各县(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将筹资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要在2019年的基础上稳中有增。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和分片巡查督导制度,全面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金的筹集工作,组织税务、财政、民政、扶贫、卫健等部门和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机构共同推动筹资工作;医保部门要收集相关部门数据,确保参保信息的核实校验,完成数据推送、接收,核实核准参保数据,联合税务部门向财政申报资助及配套资金;税务部门要提供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方便群众缴费,与医保部门做好数据对接和参保数据的确认;财政部门要做好年度预算,将资助参保资金和配套资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民政、扶贫、卫健等部门要认真核实核准数据,及时提供给医保部门标识,以便参保人群能按相关资助后标准顺利在税务部门缴费,保证筹资工作顺利完成,卫健部门要统筹安排好资助资金,确保资助资金按时顺利划入专户。
(二)深入开展宣传动员
各县(区)要切实加大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新时代农民讲习所、宣传栏、宣传标语、宣传单、便民手册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政策、参保方式、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广大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内容的报导,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补偿典型事例,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县医保局、县卫健局、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优势,对参保患者进行开导式、对比式的实例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信任感和参与积极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进度
各县(区)要加强督促检查,对筹资、身份信息录入等情况进行全程督查。要组织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切实加强对筹资过程的监管,有效防范资金滞留、挪用等风险。对筹资过程中截留、挪用群众参保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查处。要重点关注特殊困难群众、外出务工人员、异地搬迁群众等缴费参保落实情况;市级将适时建立“日通报、周约谈”制度,跟踪调度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做实做细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个人缴费工作。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不能按时完成筹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