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发改社改发〔2013〕134号)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90号)精神,为扎实推进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6日]
- 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13〕10号 - 要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重点在城乡开展以大病医疗救助、在学校开展以青少年人道公益与生命教育为内容的人道救助与公益传播活动,打造红十字人道服务品牌。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5日]
-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3〕1号
- 少年儿童、中小学生和大学生的门诊大病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难治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重症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种。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5日]
-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批复
明人社〔2013〕1号 - 建立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参保居民每人每年保费30元,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出,保额为220000元,起付线80000元,封顶线300000元。居民医保大病补充保险超过起付线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赔付:80001元-150000元部分按50%赔付,150001元-200000元部分按55%赔付,等。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4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普通门(急)诊: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参保个人自理。在门诊发生的下列医疗费可纳入门诊统筹医疗:1.慢性病;2.重大疾病:各类恶性肿瘤(治疗期)、血液透析等;3.特殊治疗;4.急诊留察。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每次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人先负担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