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发改社改发〔2013〕134号)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6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90号)精神,为扎实推进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13〕10号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5日]
要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重点在城乡开展以大病医疗救助、在学校开展以青少年人道公益与生命教育为内容的人道救助与公益传播活动,打造红十字人道服务品牌。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3〕1号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5日]
少年儿童、中小学生和大学生的门诊大病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难治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重症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种。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批复
明人社〔2013〕1号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4日]
建立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参保居民每人每年保费30元,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出,保额为220000元,起付线80000元,封顶线300000元。居民医保大病补充保险超过起付线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赔付:80001元-150000元部分按50%赔付,150001元-200000元部分按55%赔付,等。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1日]
普通门(急)诊: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参保个人自理。在门诊发生的下列医疗费可纳入门诊统筹医疗:1.慢性病;2.重大疾病:各类恶性肿瘤(治疗期)、血液透析等;3.特殊治疗;4.急诊留察。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每次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人先负担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0日]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或者按规定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昆明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全年累计金额可达5万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9日]
重特大疾病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在规定的病种救助范围内,门诊救助标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住院医疗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
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8日]
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按标准划转建立,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同时,在省一级建立省级大病风险调节基金,用于调节年度间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平衡,弥补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政策性超支。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8日]
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7万元,加上大额医疗保险8万元,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8.7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1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8日]
医疗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