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8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360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因重病重残或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其中前两类对象可以同时享受参保(合)补助、住院救助、特殊门诊大病救助、一般门诊慢性病救助;第三类对象可享受住院救助、特殊门诊大病救助、一般慢性病救助;第四类对象只可以申请参保参合(补助)和临时救助,标准略低于前三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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