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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批复
明人社〔2013〕1号

三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请示》(明人社医保〔2012〕90号)收悉。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几年来的运行情况,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现将有关调整项目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缩小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差距,促进城乡居民享受公平、公正的待遇,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意居民医保“三目录”调整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目录”相一致。

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封顶线,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可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从60000元调整为80000元(含个人自付比例和起付线)。

三、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60%和50%分别调整为85%、75%和65%。

四、取消特殊门诊大病补偿年累计封顶线10000元,各病种最高封顶线调整为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相同。

五、参保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原来顺产补助400元、刮宫产补助1000元统一调整为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娩补偿880元/次、二级以上医院1100元/次。

六、建立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参保居民每人每年保费30元,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出,保额为220000元,起付线80000元,封顶线300000元。居民医保大病补充保险超过起付线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赔付:80001元-150000元部分按50%赔付,150001元-200000元部分按55%赔付,200001元-300000元部分按65%赔付。

七、本次调整待遇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