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4日 来源:中国·三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浏览次数:2922
三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请示》(明人社医保〔2012〕90号)收悉。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几年来的运行情况,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现将有关调整项目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缩小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差距,促进城乡居民享受公平、公正的待遇,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意居民医保“三目录”调整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目录”相一致。
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封顶线,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可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从60000元调整为80000元(含个人自付比例和起付线)。
三、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60%和50%分别调整为85%、75%和65%。
四、取消特殊门诊大病补偿年累计封顶线10000元,各病种最高封顶线调整为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相同。
五、参保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原来顺产补助400元、刮宫产补助1000元统一调整为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娩补偿880元/次、二级以上医院1100元/次。
六、建立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参保居民每人每年保费30元,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出,保额为220000元,起付线80000元,封顶线300000元。居民医保大病补充保险超过起付线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赔付:80001元-150000元部分按50%赔付,150001元-200000元部分按55%赔付,200001元-300000元部分按65%赔付。
七、本次调整待遇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