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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2〕17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榕委〔20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城镇参保居民的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60元;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保持不变。

二、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6万元以上至14万元以内,含14万元)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20%提高到30%。

三、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由500元提高到600元(含起付标准、按比例自付费用)。

四、将结核病规范治疗、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强直性脊柱炎和重症肌无力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将血友病扩大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门诊大病病种。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