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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3〕23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9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

从2013年1月1日起,一个参保年度内,对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10万元以内,给予大病补偿,补偿比例为50%。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大病保险的待遇仍按照我市《关于在我市大学生群体中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榕人社保〔2012〕257号)的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保费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支出,个人不缴费。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