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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3〕26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公开招标,现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从2013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赔付范围为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符合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理赔比例为90%。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