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汕头市“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6日]
扩大救助范围,政府全额资助企业职工特困户对象、低保对象、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3〕83号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6日]
实施医疗补助。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因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象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50%、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象按规定标准报销后按其余额的80%,由专项救助资金给予补助。(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人社局、区残联)
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4日]
将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由12%调整为10%。
沧源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比例提高至70%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4日]
新实施方案规定,救助对象是具有沧源自治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边境村边民、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低收入特殊困难人员。内容是在利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同时,对在本县内住院医疗的救助比例由原来50%提高到7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南宁市健康惠民工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2日]
以早诊早治为重点,对各城区和宾阳县、隆安县鼻咽癌、肝癌高发年龄居民开展联合筛查,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进行随访复查,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提高鼻咽癌、肝癌治疗效果和患者生存质量。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5类11种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2日]
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和智力五方面共11种疾病。
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1日]
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3〕60号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0日]
2013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10000元,今后根据情况逐步调整。报销范围内费用共分5个费用段,其中,起付线以上—20000元按50%报销、20000元以上—50000元按60%报销、50000元以上—100000元按70%报销、100000以上—200000元按75%报销、200000元以上按80%报销。
黄冈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0日]
大病保险的赔付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即时结算。参保人只按规定支付应由个人自费或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单次住院合规的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在结算年度末给予一次性补偿。在本年度医疗未终结需要转入下一年度继续治疗者,大病医疗保险分年度结算。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规〔2013〕3号)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0日]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市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凡参加全市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应同时参加大病保险。新生儿出生时错过规定缴费时限的,随参合父母获取参合资格,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保障对象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由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年内个人累计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不受病种限制,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