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邵阳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其他大病等。
郴人社发[2015]11号关于调整郴州市城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8日]
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各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三级医院由原来的800元调整为1600元(中医医院800元);二级医院由原来的600元调整为800元(中医医院500元);一级医院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中医医院300元)。
关于调整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8日]
在出生之日起28天(含28天)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婴儿,办好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医保。在出生28天后至1周岁(含1周岁)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婴儿,办好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医保。 1周岁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关于印发《安化县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2日]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起付线为:乡镇卫生院3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其中县精神病防治院200元,县妇幼保健院、县计生医院400元);县内定点私营医院4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参保五保户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4日]
城镇职工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含二类收费)为800元,一级医院400元。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含第二次)三级医院750元,二级医院(含二类收费)为400元,一级医院200元。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8日]
各市州要巩固完善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统一主要政策、基金管理、业务流程、信息系统,全面实现市州域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要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信息标准库,完善与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办法和经办流程。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解决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资金周转困难问题。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1日]
特殊病种范围包括:A类病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尿毒症、精神分裂症。B类病种:高血压、脑血管意外并偏瘫、慢性肾功能不全等。C类病种:血小板减少性紫殿、慢性活动型肝炎、浸润性肺结核、垂体瘤、冠脉支架术后1年、其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罕见慢性疾病。
关于我州年满八十周岁以上老人门诊医疗费补助政策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8日]
我州年满八十周岁以上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对象,每人每年增加800元医保额度的门诊医疗费补助。这一政策并非普惠制的发钱,而是当这类人群实际发生门诊医疗费时方可享受。不管门诊或住院,所有项目都必须按照省定最新版的《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病种目录》规定结算。
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6日]
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分段自负比例;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调整大病互助费缴费标准。
郴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指南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5日]
个人自付部分包括:政策性自付费用:包括特殊检查自付30%(如CT、MRI等),特殊治疗自付15%(如高压氧治疗等)和乙类药品的自费部分、目录外自费药品、超标准的床位费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金额;分段比例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