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2日 来源:益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521
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安化县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6日
安化县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工作,保障参保城乡居民合法权益,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11〕3号)、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湘卫合管发〔2014〕7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提高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湘合医组字〔2014〕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进一步完善基金补偿机制,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原则,积极引导参保城乡居民合理就医,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二)总体要求。重点实施对重大疾病的救治措施,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最大限度提高参保居民住院补偿率。
二、筹资标准
按450元/人的标准筹集参保资金,其中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36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纳90元。
三、基金分配
实行住院和门诊统筹,按住院统筹基金人均360元,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人均30元,家庭门诊帐户基金人均3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基金人均10.5元,一般诊疗费按乡级人均12元、村级人均5元安排,按人均2.5元标准设立大病筛查基金,用于参保居民重大疾病的筛查。
四、普通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起付线为:乡镇卫生院3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其中县精神病防治院200元,县妇幼保健院、县计生医院400元);县内定点私营医院4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按湘卫合管发【2014】5号文件执行;省、市级非定点医疗机构参照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参保五保户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二)住院补偿比例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药费用总额减去起付线和不予补偿的诊疗服务项目及自费药品费用后,按下列比例予以补偿。
1.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比例为95%。
2.县妇幼保健院、县计生医院、县精神病防治院住院补偿比例为90%。
3.县中医医院、县二人民医院、大福中心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为75%。
4.县人民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为70%。
5.县内定点私营医院住院补偿比例80%。
6.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60%。
7.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55%。
8.在县外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市级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补偿比例为45%,在省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省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执行,补偿比例为40%。
(三)封顶线。2015年参保城乡居民普通住院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12万元。
五、大病住院补偿
大病住院补偿按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益人社发【2014】89号)执行。
六、普通门诊补偿
(一)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保人员门诊补偿,参保居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按50%予以补偿,最高补偿封顶线为每人30元,户内可通用。参保城乡居民全年累计门诊补偿封顶线为30元。
(二)家庭门诊帐户人均30元,参保人员自愿可抵扣个人参保缴费。
(三)一般诊疗费乡镇(中心)卫生院人均12元补偿,其中按人均8标准拨付到各乡镇(中心)卫生院,人均4元实行以拨代奖,年终根据乡镇(中心)卫生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考核情况下拨,具体下拨办法另行文。定点村卫生一般诊疗费按人均5元补偿,其中人均4元由乡镇(中心)卫生院划拨到村,人均1元由乡镇(中心)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以拨代奖,具体办法由乡镇自行制定。实行一般诊疗费补偿后,乡镇(中心)卫生院每次只能收取参保患者一般诊疗费2元,村卫生室每次只能收取参保患者一般诊疗费1元。
七、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
根据《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农村孕产妇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工作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12〕7号)规定,城乡参保孕产妇在县乡(镇)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基本医疗全免费。
1.凡具有我县户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在县乡(镇)定点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属湖南省城乡孕产妇县乡(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内的项目,个人可享受全免费,其费用由中央和省财政定额补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补偿。
2.实行住院分娩单病种费用包干,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单病种费用标准与县内各定点助产医疗保健机构结算。
单病种费用包干标准:
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偿1350元/人次、300元/人次(县人民医院、县二人民医院)。
县级一般医疗保健机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偿1250元/人次、300元/人次(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大福中心医院)。
具备剖宫产资质的中心卫生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偿700元/人次、300元/人次(清塘铺、仙溪、小淹、烟溪、马路、江南、平口中心卫生院以及长塘镇卫生院)。
其他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定点私营医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偿500元/人次、300元/人次。
3.各助产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服务包规定的内容,完成基本服务包内的所有项目。原则上县、乡级助产机构的自付费用不得超过基本服务包费用的40%、20%,凡超出控制比例的部分,从财政定额补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相应比例予以扣减,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费用。
4.严格控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手术。剖宫产手术比例暂定为: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不超过35%,县级一般医疗保健机构不超过30%,具备剖宫产资质的中心卫生院不超过25%。凡超过以上比例的部分,其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由医疗保健机构自行负责。
5.县域外住院分娩的参保孕产妇,按700元/人次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费用未达到补偿标准的,据实给予补偿)。
6.符合《湖南省高危重症孕产妇病种分类》的高危重症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补偿。
八、参保五保户患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可报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额补偿,具体补偿办法为:补偿不设起付线,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75%,其余25%由县民政局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参保五保户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按一般参保人员补偿标准执行。
九、特殊慢性病补偿
(一)补偿范围:癌症病人门诊化疗、肝硬化晚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心脏病合并心衰、肾病综合症、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出现合并症、帕金森氏病、脑中风后遗症、截瘫病人、慢性梗塞性肺气肿、其他疾病所致脑损伤后遗症、精神分裂症、强直性脊柱炎、高血压病伴并发症、重症肌无力、肌僵直萎缩症、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低下、痛风、多发性硬化症、川崎病并发心脏血管异常、原发性血小板增生症、雷诺氏病、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强迫症、抑郁症、躁狂症、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34种需长期服药而未住院治疗的特殊慢性病。
(二)补偿标准: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为50%,年封顶线为15000元;其余33种特殊慢性病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为50%,年封顶线为1800元。
(三)补偿时间:2015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办理补偿。
十、重大疾病补偿
(一)儿童先心病。对14岁以内的先心病参保儿童,符合规定救治病种要求、具备治疗指征,在省级先心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病种定额管理,治疗费用按单病种定额包干,超出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定点医院不得另行收费或转门诊收费。其中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的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额承担;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共同承担,其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负担80%,医疗救助负担20%。具体医疗费用标准控制:
1.室间隔缺损(VSD)、房间隔缺损(ASD)
外科手术治疗:体重<10公斤:2.5万元;
体重10-15公斤:2.2万元;
体重>15公斤:2.1万元。
以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为主要诊断的复合畸形手术费用加收0.5万元;采用介入治疗费用标准为2.8万元;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中度以上,MPAP≥40mmhg)的费用标准为4.5万元。
2.动脉导管未闭(PDA)
外科手术治疗:1万元;介入治疗:2.2万元。
3.肺动脉狭窄(PS)
外科手术治疗:3万元(仅限肺动脉瓣狭窄的1.8万元);介入治疗:2.2万元。
4.主动脉缩窄(COA)
外科手术治疗:3.8万元(仅限主动脉瓣狭窄的2.5万元)。
5.法洛氏四联症(TOF)
外科姑息性手术治疗:3万元。
外科根治性手术治疗:体重<10公斤: 5万元;
体重10-15公斤:4.5万元;
体重>15公斤:4万元。
6.完全性大动脉转位(TGA):外科手术治疗5万元。
以上儿童先心病救治定额包干费用均含入院时确诊检查费用及出院后复诊费用。经复诊后确诊不具备手术指征者,其医疗费用不列入按病种定额付费范围,按规定的补偿政策进行补偿。介入失败再行外科手术治疗的补偿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算。
(二)儿童白血病。对14岁以内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两个病种,在省级儿童白血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所需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及患儿家庭共同承担,其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负担7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患儿家庭负担10%。对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规定补助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负担8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其余费用由患儿家庭负担。具体医疗费用标准控制:
1.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标危组患者全程治疗费用标准为10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8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1万元内。
中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2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9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2万元、1万元内。
高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4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11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2万元、1万元内。
2.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0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8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1万元内。
对急性白血病患儿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的标准为15万元。急性白血病患儿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后再次复发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病人在本地行诱导期治疗以及因其他原因退出临床路径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按病种定额付费范围,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补偿政策进行补偿。
(三)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经确诊患宫颈癌、乳腺癌的参保妇女,按规定程序在省、市级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按如下标准补偿:
1.限额费用:外科手术治疗2.1万元(限三甲医院)和1.8万元(其他二级及以上医院);放化疗0.65万元/次(限三级医院)和0.5万元/次(其他二级及以上医院)。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2.补偿比例:可报费用补偿比例为70%,年封顶线为12万元。
(四)终末期肾病。参保居民患终末期肾病,在县内医疗机构血透的,年平均透析费加医药费用控制在450元/次以内,补偿比例为75%,每年分两次报销。县外门诊血液透析补助标准为280元/次;门诊腹膜透析液费用标准为4400元/月,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报销。
(五)重性精神病。参保城乡居民患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相应级别住院补偿比例补偿,在市级以上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医疗费用控制标准为1.0万元(限三级医院)和0.6万元(其他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补偿比例为70%,年封顶为12万元。
(六)耐多药结核病。在省结核病防治所按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控制标准为1.5万元,补偿比例为70%。
(七)0~6岁参保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结合全省“启聪扶贫计划”项目实施,在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住院手术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60%的比例予以补偿,年封顶线为12万元。
十一、重大疾病救治程序要求
(一)参保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救治
全县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救治工作由县卫生、民政部门及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定点医院联合实施。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救治申报。凡14周岁以内,患有本文件规定的先心病、白血病救治病种疾病、符合救治条件的参保患儿,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参保医疗证(卡)和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向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救治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参保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见附件1)。
2.转诊审批。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其身份及病情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批准转诊至定点救治医院,其中白血病及新增病种的先心病转诊患儿应同时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定点救治医院安排对患儿进行复查,并根据最终诊断结果,对符合疾病救治条件的患儿安排入院治疗。
3.治疗实施。定点救治医院依据卫生计生委印发的试点病种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或诊疗指南,为患儿进行规范化治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先心病患儿规定治疗流程包括患儿出院后1个月由救治医院进行复诊,复查心脏彩超、胸片、心电图等,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患者术后3个月还须复查24小时动态心电图,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可能的并发症。
4.费用支付结算。先心病免费救治患儿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各救治定点医院全额垫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的费用结算标准予以结算。白血病救治患儿入院时先按病种包干费用的10%交纳入院费,其余费用先由救治定点医院垫付,再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县民政局按规定结算标准分别予以结算(退出临床路径的除外)。
实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治疗的白血病患儿,其大病定额补助标准范围的部分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二)其它重大疾病救治
妇女两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等大病均应办理救治申报及就诊、转诊审批手续(见附件2),其医疗费用均由救治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再按月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定点医院的结算申报材料(包括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医保证(卡)复印件、审批表、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发票原件等)进行审核、审批后予以支付。
(三)重大疾病(儿童先心病、白血病、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救治定点医院如下:
儿童先心病: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解放军163医院、旺旺医院(以上为省级救治定点医院);湘潭市中心医院、衡阳市中心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岳阳市一人民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以上为市级救治定点医院,开展手术治疗限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4个病种)。
儿童白血病: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
耐多药结核病的救治定点医院确定为省结核病防治所(省胸科医院)。
妇女两癌、终末期肾病及重性精神病的住院及门诊医疗救治任务原则上由县级及以上定点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承担。
十二、患结核病的参保居民在县疾控中心进行规范治疗的每例补偿500元的辅助治疗药品。参保居民被犬等动物咬伤,在县内医疗机构注射狂犬疫苗,补偿100元/人份。
十三、参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和参保妇女产前筛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范畴,补偿标准:新生儿疾病筛查30元/人,听力筛查40元/人,产前筛查80元/人。
十四、补偿范围
(一)全部纳入可报范围项目
1.《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湘卫合医发〔2010〕1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卫生部令第6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范围内药品。
2.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项目。
(二)部分纳入可报范围项目
1.单项大型检查(检验)和特殊治疗项目(电子刀、X刀、细胞刀、r刀、利普刀等)费用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
2.各项医用一次性材料费用合计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低于5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全部自负。
3.国产和进口体内植入材料(包括各类导管、导丝)合计费用1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1000元至30000元,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全部自负(0-6岁人工耳蜗除外)。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合计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全部自负。
(三)不予补偿项目
1.综合服务项目类
(1)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收费,门诊诊查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护工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收费外特殊病房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健康教育费、医疗废物处理费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3)救护车费、担架费、电话预约看病费等交通通信费用。
(4)膳食费、取暖费、降温费、煎药费、食品加热费、电视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等生活服务项目费用。
(5)医疗期间的一切保险费。
(6)血容量测定费,红细胞寿命测定费。
(7)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用。
(8)家庭病床所产生的诊疗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配眼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隆鼻、正颌、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治疗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以及点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
(3)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各种疫苗及预防接种费(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和外伤破伤疫苗接种除外),疾病跟踪随访等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职工的劳动鉴定);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5)各种疗养院的疗养费用。
(6)计划生育诊疗项目费用。
3.诊疗设备和医用材料类
(1)各类义肢(指、齿),镇痛装置、镇痛泵、化疗泵、医用耳脑胶、生物蛋白胶,各种跟踪观察器,各种保健器材,各种避孕套,各种排卵试纸,各种早孕试纸,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便携式器械,各种牵引带、轮椅、拐杖、腰固、药枕、药垫、热敷袋,各种眼镜片费,各种辅助床垫费、辅床费,各种服装费、鞋帽费,各种餐具(厨具)费、用具费,各种降温器材费,各种取暖器具(器材)费,各类住院生活用品等。
(2)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3)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其他类
(1)近视及斜视矫形术。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水、磁、电、热、光疗及各种理疗康复等(不含手足口病和残疾人9类理疗项目)辅助性治疗项目。
(3)戒毒,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致的医药费用。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发生的一切医疗费。
(5)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职业病、交通事故(相关政策有规定的除外)产生的医药费用。
(6)应享受国家、省专项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
(7)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和已达到出院标准而未出院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8)各种科研、临床诊断性的诊疗项目。
(9)参保居民在境外(含港、澳、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十五、其它规定
(一)参保人员住院的入出院标准、平均住院日标准依照卫生部颁布的标准执行。根据病情应当出院,或经治医疗机构通知出院,而患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通知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二)住院参保居民在出院时带药巩固治疗的,其带药金额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80元,乡镇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0元,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麻风病人住院和门诊补偿实行费用包干,每年对市大福防治站定额补偿20000元。
(四)意外伤害(除外责任规定的部份除外)补偿,起付线按普通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乡镇医院65%、县级医院55%、市级医院42%、省级医院36%,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36%;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0000元。
(五)除省、市人社行政部门确认的定点私立医疗机构外,其他私立医疗机构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六)定点医疗机构审核人员在核定补偿标准时,必须严格审核,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及《诊疗目录》,除外责任一律不得纳入补偿范围。对在审核中发生错补、漏补的,除责令追回补偿款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制度。参保居民因病情变化需转院就诊的,须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并由经治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转诊备案登记。经办机构要主动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和可开展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供参保居民自主选择。急诊或外出务工参保居民患病可先就诊,但须在一周内告知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八)参保居民在县外住院的医疗费用必须在出院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好补偿手续,过期不予补偿。
十六、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所有规定凡与本方案规定不符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本方案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参保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
2、湖南省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
附件1:
湖南省参保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
患儿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体重(KG) | 照片 | |||||
监护人姓名 | 与患儿关系 | 联系电话 | |||||||
医疗保险证编号 | 家庭住址 | ||||||||
个人申请 |
申请人签字: | ||||||||
县(市、区) 医疗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 转诊审批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民政局 审批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定点医院 复诊意见: 疾病诊断及治疗方式 |
医师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定点医院 医保办 审批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定点医院 治疗及费用情况 | 患儿因患 疾病, 年 月 日入住我院治疗, 于 年 月 日治愈(缓解)出院。 该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为 元,医保应补偿 元,民政医疗救助应补助 元。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一式5份,分别由省人社厅、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民政局、定点医院和患者本人留存。
2.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补充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及参保医疗证复印件、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历。
附件2:
湖南省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
医疗保险证编号 | 初步诊断 | |||||
个人申请 |
申请人签字: |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审批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定点医院 复诊意见: 疾病诊断及治疗理由 |
医师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定点医院 治疗及费用情况 |
患者因患 疾病, 年 月 日入住我院治疗, 于 年 月 日治愈(缓解)出院。 该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为 元,医保应补偿 元。
(可附页)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一式3份,分别由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定点医院和患者本人留存。
2.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补充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及参保医疗证复印件、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