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永康大病保险制度成为城乡居民新“安全带”
-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含单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再予以报销55%。据统计,实行大病保险后,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可提高10—14个百分点。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7日]
- 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过渡期与城乡居民医保过渡期一致,过渡期保费由各统筹区与承办保险公司另行协商确定。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及下一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医疗费合并累计计算,期间大病保险基金补偿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按一个年度全年标准执行。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3日]
- 关于开展主城区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 大病保险按医保结算年度进行结算。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费用,按照规定报销。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7日]
- 我市将“耐多药肺结核”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
- 从2016年1月1日起,耐多药肺结核病人凭胸片报告单或者CT报告单、痰涂片(培养)阳性报告单,即可申报特殊病种门诊,经审批通过后相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列入特殊病种门诊结算。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7日]
-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市本级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
- 在统一实施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前的过渡期间内,特殊药品按本意见规定纳入市本级大病保险,以后根据浙江省大病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