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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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大病保险制度成为城乡居民新“安全带”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7日]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含单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再予以报销55%。据统计,实行大病保险后,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可提高10—14个百分点。
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3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过渡期与城乡居民医保过渡期一致,过渡期保费由各统筹区与承办保险公司另行协商确定。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及下一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医疗费合并累计计算,期间大病保险基金补偿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按一个年度全年标准执行。
关于开展主城区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7日]
大病保险按医保结算年度进行结算。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费用,按照规定报销。
我市将“耐多药肺结核”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7日]
从2016年1月1日起,耐多药肺结核病人凭胸片报告单或者CT报告单、痰涂片(培养)阳性报告单,即可申报特殊病种门诊,经审批通过后相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列入特殊病种门诊结算。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市本级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0日]
在统一实施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前的过渡期间内,特殊药品按本意见规定纳入市本级大病保险,以后根据浙江省大病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关于贯彻执行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5日]
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纳入我市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名称及其规格、医保零售价格、医保支付限量(额)等,按照《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医保零售价格、医保支付限量(额)以上部分及药商赠药发生的费用,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关于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管理服务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4日]
特药的保障对象为我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适应症的患者。
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3日]
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异地就医使用“格列卫”等15种药品的,其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但药品价格按浙江省谈判价格标准执行。
洞头县“三线工作法”推进城乡大病保险工作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2日]
对保障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8000元以上部分按50%予以报销,不设封顶线,使患大病患者医保待遇平均提高了10%,切实减轻了参保人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特色鲜明、成效初显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0日]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5%比例安排;报销范围为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所有医保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医保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相关规定报销,大病保险不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