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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特色鲜明、成效初显

       一是政策待遇全市统一。大病保险政策制度由市统一制定,全市统一了保障范围、报销待遇、运行模式和服务管理,明确资金来源及安排办法,并实施市级统筹。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5%比例安排;报销范围为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所有医保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医保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相关规定报销,大病保险不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是招标工作全市统一。由市社保部门对招标价格、合同期限、资金结算、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等招标内容提出统一需求,市招投标中心牵头成立由市和县(区)各部门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资格和确定中标人。全市统一标准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向商业保险机构公开招标承办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建立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此举在全省还是首创,并得到了省厅和省保监局的一致肯定,标志着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方式正式拉开序幕。

       三是经办服务全市统一。我局与中标的中国人寿舟山分公司签订大病保险总合同,明确全市服务管理及运行模式,然后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与县(区)支公司签订大病保险分合同,明确具体操作细则。合同约定,中标的保险公司承担合同期内经营风险,具体经办服务工作由社保部门代理。同时,我局统一组织开发了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系统软件,参保人员可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不需要再到保险公司进行二次结报,使大病患者的待遇享受极为规范和便捷。

       据了解,我市在全省率先实施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上调城乡居民大病人员医保费用报销比例9.5个百分点。2013年医保年度,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人数达1684人,补助支出1278万元,切实提高了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