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罕见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通过谈判,将纳入保障范围的罕见病特殊药品列入浙江省大病保险用药报销范围,并按浙江省大病保险政策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 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申请备案和就医结算流程》的通知
-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备案申请程序已改造到位,自2015年11月2日起开始受理备案申请。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 关于开展余杭区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 大病保险按医保结算年度进行结算。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费用,按规定结算。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 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部分及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承担60%。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3日]
- 永康市完善居民医保 实行大病保险全覆盖
- 对于永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3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按65%的比例进行再次报销。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