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8日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524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1号)和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市本级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绍市人社发[2015]61号)精神,经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商申报,研究核实后,现将确定的全市特殊药品零售药店和诊疗医疗机构公布如下,请贯彻执行。
相关药品的责任医师名单,可向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或该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部门咨询。
附件1:绍兴市特殊药品零售药店名单
附件2:绍兴市特殊药品诊疗医疗机构名单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