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完善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离休干部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社会保障卡个人医疗账户和统筹资金支付范围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7日]
- 关于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新增剂型和复合药(第三批)的通知
-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药品目录有关政策,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现将确认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90号)第八条规定的药品新增剂型和复合药(第三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2日]
- 关于完善门诊慢性病政策的通知
- 适度提高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年度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对于办理了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三个门诊慢性病手续的参保人员,使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对其因相应门诊慢性病个人承担费用按55%比例进行补助。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0日]
-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15)》的通知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保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0日]
- 来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参保服务指南
- 可参保人员包括:来宾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未成年居民)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成年居民)。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