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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门诊慢性病政策的通知

全市参保人员:

  根据《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办〔2013〕113号)的规定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为切实减轻参保职工患重特大疾病的个人医疗负担,完善柳州市门诊慢性病管理政策。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门诊慢性病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度提高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年度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

  

序号

门诊慢性病名称

统筹基金年度门诊

最高支付限额(元)

1

各种恶性肿瘤

20000

2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80000

3

慢性肾功能不全

非透析治疗

10000

透析治疗

60000

4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4000

5

慢性充血性心衰

3000

6

慢性活动性肝炎巩固期

5500

7

肝硬化

6500

8

糖尿病

5500

9

冠心病

支架术后(12个月内)

5500

其他

4000

10

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4000

11

结核病活动期

4000

12

血友病

25000

13

银屑病

4000

14

高血压病(Ⅱ期以上)

4000

15

甲亢

3000

16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4000

17

帕金森氏综合症

4000

18

系统性红斑狼疮

6000

19

再生障碍性贫血

25000

20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25000

21

类风湿性关节炎

6000

 

  二、对于办理了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三个门诊慢性病手续的参保人员,使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对其因相应门诊慢性病个人承担费用按55%比例进行补助。具体内容为:

(一)补助范围。

1.参保人员在选定定点机构门诊治疗的,病种统筹基金年度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发生医疗费用中的个人比例部分,个人比例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用,即门诊收费收据(发票)中个人比例栏;

2.超过统筹基金年度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门诊慢性病用药、检治范围的费用;

3.门诊费用中,起付标准、先支付、自费不属于补助范围。

(二)补助比例。上述两项费用按55%的比例予以门诊大额补助。

  (三)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住院大额补助累计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执行。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