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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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30日]
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每月受理一次(需透析尿毒症、恶性肿瘤患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特殊办理);参保人员在每月5日前,向参保地负责受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特殊慢性病病人门诊治疗申请表》并按要求递交申请资料(在当月5日后提出申请的,在次月进行审批)。
关于离休干部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医药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1日]
健全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切实解决离休干部住院、看病、取药困难问题,建立离休干部区内异地就医结算制度,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在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医疗费直接结算。
对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8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申请材料后,经审核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第三人不予支付的情况进行核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后,按规定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5日]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项目类:(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保健手册工本费、围产期访视费等。(2)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检查治疗加急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生上门服务费、特需医疗服务、特需诊疗费等。
广西新医保政策呈十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4日]
参保范围覆盖更多人群,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加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原来的三项医疗保障制度变为两项制度。《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学生。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3日]
《办法》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参保范围、参保登记、缴费办法、医疗待遇、费用结算方式等进行统一明确。自治区人社厅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伊马替尼等6种特殊药品暂时纳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7日]
为切实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高额医药费用负担,规范恶性肿瘤等疾病靶向治疗药物的使用,并结合中国慈善总会、中国癌症基金会援助项目活动,经研究,将伊马替尼等6种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暂时纳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1日]
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停止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出院时,没有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根据携带治疗用药量的天数,确定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日期。
关于提高北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6日]
取消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个人自付部分为70%。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发生的住院费用,设起付标准。参保人一个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自上级医院转入下级医院不再交起付标准,自下级医院转入上级医院需要补交起付标准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