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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直属驻邕各单位、定点医药机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为离休干部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现就完善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发放社会保障卡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制发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一)社会保障卡信息报送。2016年12月15日前,用人单位将离休干部本人免冠一寸照片2张、符合身份证标准的个人白底证件彩照电子版1张及离休干部社会保障卡信息申报表报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社会保障卡办理。2016年12月25日前,由用人单位专管员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专窗免费领取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社会保障卡,再由用人单位专管员送交离休干部本人。

(三)社会保障卡遗失补办。离休干部遗失社会保障卡,由个人或其近亲属提出补发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单位专管员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报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应当从离休干部个人申请补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办法补办。

社会保障卡遗失补办期间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由离休干部个人垫付,补办社会保障卡后,由离休干部个人或单位专管员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结算。

社会保障卡遗失补办期间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由个人自理。

社会保障卡遗失补办期间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定点医疗机构暂时给予记账,补办社会保障卡后,定点医疗机构凭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再将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

(四)社会保障卡的注销。离休干部因病逝世的,用人单位专管员应当在离休干部逝世10天内收回社会保障卡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注销;社会保障卡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的,用人单位专管员应当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注销。

二、社会保障卡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划入

离休干部社会保障卡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节约奖励暂行办法》(桂劳社发〔2007〕122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分两档定额划入。其中:省级离休干部和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及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2000元,厅级及其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0000元。

三、扩大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定点范围

取消原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定点范围限制,从2017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在自治区本级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四、开展离休干部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应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平台,拓展离休干部异地就医结算功能。对在广西区域内易地安置、转诊转院的离休干部,由用人单位专管员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报备手续后,离休干部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在易地安置地、转诊转院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五、离休干部就医管理

(一)离休干部在挂号、就诊、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相关工作人员的核验。离休干部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出借给他人使用。

(二)离休干部社会保障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支付范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三)离休干部社会保障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定额管理,每人每天限额支付300元以内(含300元)。

离休干部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社会保障卡个人医疗账户支付金额累计超出年度定额划入额度时,停止社会保障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但仍可凭社会保障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

六、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结算

(一)离休干部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社会保障卡个人医疗账户和统筹资金支付范围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在广西区域内易地安置、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办法进行结算。

(三)各市自行管理的离休干部社会保障卡的制发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制定相应办法,其离休干部在广西区域内异地就医可以通过广西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进行直接结算,结算办法由各市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另行规定。

七、其他

(一)继续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卫生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节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22号)有关规定。

(二)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社会保障卡的使用管理参照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卡的使用管理规定。

(三)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社会保障卡信息申报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