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新增加慢病病种办理流程
- 地、市两级新增病种的慢性病患者需携带病史资料(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首页)、门诊特殊病历处方本、寸照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地区参保职工至地区人民医院(阿市参保职工至阿市人民医院)填写门诊慢性病诊断审核表,并经诊断权限医院医保科盖章后赴地区人社局306室医疗生育保险办理后至地区社保局214室。(阿市参保职工赴一楼市社保局医保科办理)。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4日]
- 关于加强和完善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
- 门诊特殊慢性病多病种治疗费用按照以上限额进行累加,累计达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6万元)以上部分,大额医疗补助金不予支付。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1日]
-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 自治区区本级对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精神病、肝硬化、各种恶性肿瘤等四类慢性病的参保人员进行定点管理。每位患者应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参保人员需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填写《自治区区本级五种慢性病病种患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登记表》(附件)。选定完毕到自治区医保中心3号窗口做备案登记。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一)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5万元部分按50%支付; (二)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55%支付; (三)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60%支付; (四)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部分按65%支付。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 喀什地区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起付线、待遇支付等政策
- 喀什地区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起付线、待遇支付等政策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