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吐鲁番市全面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5日]
起付线为2万元以下的在职职工调整为92%、87%、82%,退休职工调整为94%、90%、86%;起付线为2至4万元的在职职工调整为95%、90%、85%,退休职工调整为97%、93%、89%;起付线为4至5万元的在职职工分别为98%、93%、88%,退休职工分别为100%、96%、92%;
关于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实行定额结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3日]
单次血液透析结算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透析器(含可复用高通量透析器)按460元/次计收,其中统筹基金支付391元/次,个人自付69元/次;使用可复用低通量透析器按400元/次计收,其中统筹基金支付340元/次,个人自付60元/次等。
塔城地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8日]
起付标准:2014年起付标准为16500元。补偿比例:合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50%比例补偿;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60%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70%比例补偿。
“五大亮点”解读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9日]
医疗费用分段累进报销,上不封顶,最高报销比例85%。进入大病报销的医疗费用分五段,报销比例从65%开始,每段上浮5%,最高比例可达到8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关于新增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7日]
新增血友病、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风湿性心脏病、耐多药结核病(MDR-TB)四种慢性病为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比例为: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先行自付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新增的四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年度统筹基金限额管理。
关于调整阿克苏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为减轻参保居民经济负担,实现医疗资源共享,统一规范管理,现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有效期统一调整为3年。在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有效期内,城镇居民参保人员须连续缴费,方可正常享受地区特殊慢性病相关政策;若未按时缴费或中断缴费者,则停止其享受特殊慢性病种相关待遇。
调整大额医疗保险政策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6日]
调整后,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甲类报销比例由80%提高至90%,乙类报销比例由70%提高至75%,高价材料由40%提高至75%,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7日]
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对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再次补偿。
关于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 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住院治疗的伙食
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有关费用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1日]
:伙食补助,按自然(日历)天数给予补助,标准为每天18元;交通费,火车为硬卧车、轮船为三等舱、汽车为据实报销;住宿费限额凭据报销,按省会(含计划单列市)所在地100元、地州市所在地80元、县城所在地60元的标准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