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8日 来源: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3359
为了健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作用,针对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过分析测算,对克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结算支付办法等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
(一)按照前三年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平均住院人次和人均住院费用以及人均统筹基金支付费用,预算下一年度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总额、住院人次、人均住院费用,按照预算总额分摊到每月,与实际发生额对比(实际发生额=住院人次×住院单元费用),高于预算数的按照预算数90%拨付,低于预算数的按照实际发生额90%拨付,克州人民医院高于预算数的按照预算数95%拨付,低于预算数的按照实际发生额95%拨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按照考核办法和本年度预算总额挂钩,定点医疗机构全年实际发生额超过全年预算总额的按照预算总额(扣除因违规费用)拨付,全年实际发生额低于全年预算总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因违规费用)拨付;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全年实际发生额低于全年预算总额的部分,按照“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对结余资金与超支费用的分担办法,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在保证医疗数量、质量和安全并加强考核的基础上,医疗费合理分担,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额低于预算总额的部分,80%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20%经办机构转下一年度使用。
(三)住院单元按照三年平均医疗总费用,不分普通和危重病人,克州人民医院为4300元/人次、州维吾尔医院3000元/人次、县(市)医院2200元/人次、乡镇医院(包括康宁、华山等)1200元/人次、喀什地区三家医院4300元/人次;阿克苏地区人民医院4300元/人次。
(四)阿图什市人民医院作为我州治疗传染病的定点医院,为了体现合理性,按照预算总额结算办法,阿图什市人民医院全年实际发生额不超过预算总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超过预算总额,超过部分,核定传染病实际发生的费用单独结算。
(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单元费用每年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做调整。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积极鼓励参保职工到医院门诊看病治疗,坚持小病在门诊,大病住院治疗的基本原则;每次住院的,乡镇、社区医院住院设起付标准300元,县(市)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500元、地(州)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700元,喀什地区三家医院、阿克苏地区人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800元,转诊转院到自治区医院住院起付标准900元。起付线至4万元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4万元至15万元的为大额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5万元以上的住院费用由中国人寿克州分公司按照报销比例给予报销支付。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标准
表一 克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标准表 | |||||||||||||
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比例 | 住院等级 | 基本医疗支付限额 | 住院医疗费 | 在职职工 | 退休人员 | 异地人员中心报销时对应的医院名称 | |||||||
统筹支付 | 个人自付 | 统筹支付 | 个人自付 | ||||||||||
州医院(包括维吾尔医院 | 4万元 | 701—10000 | 80% | 20% | 83% | 17% | 中心报销二级州级(在乌市、昌吉、米东区居住的异地安置人员执行此标准) | ||||||
10001—20000 | 82% | 18% | 85% | 15% | |||||||||
20001—40000 | 85% | 15% | 88% | 12% | |||||||||
市医院(包括各县医院) | 501—10000 | 85% | 15% | 88% | 12% | 中心报销二级县级 | |||||||
10001—20000 | 87% | 13% | 90% | 10% | |||||||||
20001—40000 | 90% | 10% | 93% | 7% | |||||||||
各乡镇级医院 | 301—10000 | 87% | 13% | 92% | 8% | 中心报销一级 | |||||||
10001—20000 | 89% | 11% | 93% | 7% | |||||||||
20001—40000 | 92% | 8% | 94% | 6% | |||||||||
转诊转院(三级医院) | 901—10000 | 75% | 25% | 78% | 22% | 中心报销三级 | |||||||
10001—20000 | 77% | 23% | 80% | 20% | |||||||||
20001—40000 | 80% | 20% | 83% | 17% | |||||||||
喀什三家医院(包括阿克苏地区人民医院) | 801—10000 | 75% | 25% | 78% | 22% | 中心报销二级(限价)对应喀什第一、第二人民医院。中心报销三级(限价)对应喀什十二医院。 | |||||||
10001—20000 | 77% | 23% | 80% | 20% | |||||||||
20001—40000 | 80% | 20% | 83% | 17% | |||||||||
表二 克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住院结算标准表 | |||||||||||||
住院等级 | 大额医疗保险支付限额 | 住院医疗费 | 统筹支付 | 个人自付 | |||||||||
40001—80000 | 85% | 15% | |||||||||||
80001—150000 | 90% | 10% | |||||||||||
四、对患重症的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助
(一)根据克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医疗总费用在15万元-30万元以内的部分克州人寿保险公司按照85%给予报销;(二)对患重症的参保人员,如一个统筹年度医疗总费用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参保病人,根据当年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予以二次补助,补助的标准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90%给予补助,不设最高限额。
五、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
目前,克州门诊特殊慢性病有10种;其中: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报销限额3000元,高血压病Ⅱ期(含Ⅱ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糖尿病、甲亢(甲减)、丙肝(肝硬化)、精神病报销限额2000元,肺源性心脏病、肾病综合症1500元。
已持有特殊慢性病簿的参保人员,克州特殊慢性病鉴定小组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慢性病资格;如发现违规办理慢性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坚持对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并对长期患慢性病的患者,按月按量开药,开具超过1个月的药量,由接诊医师注明理由,并到人社局、社保局备案。下次接诊医师应核对前次就诊处方,如发生提前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开药、用药与病种不符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严肃处罚。
六、以上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