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1日 来源:阿勒泰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3933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慢性病参保人员门诊服务,保障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经行署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区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加11种门诊特殊慢病病种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并发症、癫痫、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鉴于慢性活动性肝炎患者在抗病毒治疗期间使用干扰素的特殊性,为更好地维护慢性活动性肝炎患者的利益,保证患者的治疗效果,特制订了慢性活动性肝炎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二、实行年度统筹基金限额管理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及限额标准
1、高血压 3000元
2、心肌梗死(冠心病)4500元
3、心肌病 3000元
4、脑卒中(脑梗)3000元
5、糖尿病(糖尿病并发症)4000元
6、肺源性心脏病2500元
7、风湿性心脏病2500元
8、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3000元
9、癫痫3000元
10、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4000元
11、甲亢2600元
12、甲减1200元
13、帕金森氏综合症3500元
14、重症肌无力2000元
15、类风湿性关节炎3000元
16、精神病 60000元
17、慢性活动性肝炎(非干扰素治疗)4000元
18、慢性活动性肝炎(使用干扰素治疗)及肝硬化 60000元
19、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肾移植后抗排异用药的透析费用及药品费)60000元
20、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60000元
三、相关要求
1、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的药物治疗或必须的相关检查,须与其确定病种一致,并符合《三个目录》。与其病种无关用药、检查,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门诊特殊慢性病多病种治疗费用按照以上限额进行累加,累计达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6万元)以上部分,大额医疗补助金不予支付。
3、门诊特殊慢病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慢病患者在参保地就医须在二级以上慢病定点医院,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须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按要求就医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根据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地医改办字〔2012〕1号)和《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地人社发〔2013〕250号)精神,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门诊慢病患者实现异地就医的即时结算。
附件:门诊特殊慢性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管理办法。
阿勒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日
附件:
门诊特殊慢性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管理办法
为更大程度地保障患者的医疗需求,我地区将慢性活动性肝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鉴于慢性活动性肝炎患者在抗病毒治疗期间使用干扰素的特殊性,更好地维护慢性活动性肝炎患者的利益,保证患者的治疗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患慢性活动性肝炎(乙肝、丙肝、丁肝)的参保人员进行定点管理。每个患者应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二、使用干扰素进行抗病毒治疗的参保患者,需先进行抗病毒检查。抗病毒治疗准入标准:
(一)乙肝:1.乙肝病史6个月以上;2.肝功异常(ALT增高2倍以上或胆红素异常增高);3.乙肝血清标记物(两对半)HBsAg阳性;4.HBV DNA阳性。在特殊情况下需进行肝组织活检显示G2(指有明显炎症)或S2(指有明显肝纤维化指标异常)检查。
(二)丙肝:1.丙肝病史6个月以上;2.肝功正常或异常(ALT增高2倍以上或胆红素异常增高);3.丙肝抗体阳性;4.HCV RNA阳性。在特殊情况下需进行肝组织活检显示G2(指有明显炎症)或S2(指有明显肝纤维化指标异常)检查。
(三)丁肝:参照乙肝准入标准。
三、使用干扰素进行抗病毒治疗的,应由主治医师提出建议,感染科主任批准、医保办核准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使用,治疗期为 6个月,仍需使用的,患者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感染科进行复查,复查确需继续使用的,按上述程序要求,经批准后可继续使用,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患慢性活动性肝炎参保人员用药台账,并制定本院用药管理办法。用药管理办法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五、参保患者已选定了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在抗病毒治疗周期内需要变更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用药治疗情况一并转入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六、接诊乙肝、丙肝、丁肝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结算。
七、有接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遵循医学规律,按基本医疗保险协议要求合理施治,确保参保患者得到安全有效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