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 2015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0万元(含大额医疗保险8万元)。住院起付线仍执行2003年标准,即三级医疗机构75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480元。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1日]
- 关于调整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由20000元降低为15000元。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1日]
- 通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实行统筹基金支付管理细则
- 同时患有多种特殊疾病的,设定一个年度起付标准,支付限额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累加计算,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1日]
- 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纳入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 暂将国产药品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列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支付比例60%。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
- 兴安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超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部分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