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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个人负担,根据《包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2011年度工作安排》(包府办发〔2011〕10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15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0万元(含大额医疗保险8万元)。住院起付线仍执行    2003年标准,即三级医疗机构75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480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2万元。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