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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纳入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国产药品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纳入城镇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4】 61号)精神,为保证我市需要服用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的患者用药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国产药品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限定支付范围“限治疗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的慢性期、加速期和急变期”。使用同类进口药品的,比照国产药品价格报销比例,超过部分个人自付。
  二、暂将国产药品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列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支付比例60%。
  三、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使用实行限额支付管理,一个年度内门诊统筹最高支付4万元,因病住院的按住院统筹报销,二者累计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9万元。
  四、要加强对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购买和使用管理,严格对药品适应症范围的审核,加大对负责特殊药品供应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对患者的登记,治疗效果和患者使用该药的统计工作,防范医疗欺诈行为的发生。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