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调整《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5日]
70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本州范围内县(市)、乡(镇)两级医疗机构或经转诊、备案至州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提高5%;门诊统筹补偿比例在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健康关爱和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8日]
对于贫困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新农合医疗保险应给予适当倾斜。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0日]
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专项集中救治,减轻农村贫困大病患者费用负担。2016-2018年5月,分病种、分批次对患有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集中救治。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2日]
首批救治病种为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7类13种疾病。结合我省实际逐步扩大集中救治病种。
关于优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核和核销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8日]
民政部门出具低保或困难人群证明→人社部门负责工伤、生育、医保与疾病应急救助的衔接审核(农合部门负责农合与疾病应急救助的衔接审核)→5部门会审→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9日]
出生缺陷干预,救助病种为新生儿48项遗传代谢病串联质谱检测出的氨基酸、有机酸和脂肪酸三大类类疾病,17项其它遗传代谢性疾病。
黔西南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5日]
将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基金使用办法详见附件5,各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贫困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费用应予保障。
关于提高健康扶贫对象新农合保障水平 促进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7日]
提高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比例。按规定转诊(备案)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扶)助患者,普通住院补偿比例在一般参合患者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扶)助保障对象较一般参合患者提高5个百分点倾斜政策;基本医疗补偿比例原则上不应高于90%。
解读:我市新农合重大疾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2日]
今后,高危组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根据病情可选择化疗,实施单病种限额付费,全程费用控制在25万元内(含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等),救治周期为三年。也可根据病情选择造血干细胞移植,实施单病种限额付费,自体移植控制在10万元内,全相合移植控制在20万元内,脐血移植控制在25万元内,单倍体+非血缘移植控制在30万元内,不包含移植前化疗费用。
解读:调整新农合重大疾病妇女“两癌”等7种恶性肿瘤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6日]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决定调整宫颈癌、乳腺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等7种恶性肿瘤的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7种恶性肿瘤的规范化疗、放疗费用标准不变,付费方式全部调整为按病种限额付费。即,单次放(化)疗费用按实际产生的医药费用结算,累计总费用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未达限额标准的按累计实际产生金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