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5日 来源:黔东南州卫计委官网 浏览次数:2932
各县(市)卫生计生局,州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2017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方案》(黔卫计办发〔2017〕17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州新农合工作实际,对《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6年版试行)》(州卫计发〔2016〕21号)规定政策进行调整和补充,现将调整补充内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调整补偿标准如下:
医疗机构级别 | 起付线(元) | 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 医疗费用(元) | 补偿比例(%) | |
经转诊 | Ⅰ类 | 1000 | 5000 以下 | 55 |
5000 以上(含5000) | 65 | |||
Ⅱ类 | 1200 | 5000 以下 | 55 | |
5000 以上(含5000) | 65 | |||
非转诊 | Ⅰ类 | 1500 | 30 | |
Ⅱ类 | 2000 | 30 |
注:省级Ⅰ类指省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省级Ⅱ类指省级三级医院。
经转诊参合患者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全年累计起付线政策,每参合人员年度累计起付线1200元。
二、全省统一省外联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封顶线 | 起付线 |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 费用补偿比例 | |
经转诊 | 20万元 | 1500元 | 60% |
经转诊到省外指定的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跨省就医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出院时只需结算个人自付费用,补偿金额计入患者参合年度补偿封顶线内。
三、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纳入新农合政策支付范围
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中基本医疗和个性化服务项目,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费用纳入新农合政策报销并给予倾斜,对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的服务费用,新农合按3元/人/年标准承担,可采取按人头付费方式支付基层医疗机构,具体政策由各统筹县自行制定实施。
四、其它补偿规定
(一)70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本州范围内县(市)、乡(镇)两级医疗机构或经转诊、备案至州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提高5%;门诊统筹补偿比例在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
(二)对14周岁以下儿童及患精神疾病的参合人员自残自伤;对参合人员因饮酒为诱因发生的疾病;对原因确切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如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等情形、中小学学生校园意外伤害(学校出具受伤者无自身责任证明)、老年人突发疾病跌伤等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需要作意外伤害调查,按照同类别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三)院外检查:患者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申请到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全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照参合患者住院医疗机构补偿政策予以补偿。
(四)全面实施州域内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州域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缴纳住院预付金,只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医疗卡及贫困人口相关证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通过医疗机构 “一站式”服务窗口,结算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五)将肾病综合征、痛风、成年人支气管哮喘、心血管介入治疗后一年、风湿性心脏病等5种慢性病病种纳入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补偿范围。门诊发生医疗费用按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予以补偿,不设起付线,封顶线合并计算到住院封顶线。
五、原《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6年版试行)》(州卫计发〔2016〕21号)文件未调整内容仍继续执行。
六、本调整方案从2017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