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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黔东南州新农合特殊医用材料使用及费用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州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特殊医用材料的使用和费用支付管理工作,现根据《贵州省新农合特殊医用材料使用及费用支付政策的通知》(黔卫计办发〔2016〕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决定对参合人员住院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补偿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补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对单个特殊医用材料补偿实行按单价分段设置起付线。即,单价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全额纳入新农合补偿,单价为1001-60000元以下(含600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30000元)的,先扣除起付线比例后,剩余部分再按新农合就诊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见表1)。

表1.直补医疗机构特殊医用材料补偿政策

特殊医用材料价格(元)

起付线比例

国产材料

进口材料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0-1000

0

0

1001-5000

5%

25%

5001-10000

10%

30%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01-30000

20%

40%

州级及以下定点

医疗机构

10001-60000

二、非直补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对非直补医疗机构参合人员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补偿实行按单价累计设置起付线。即,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全额纳入补偿,金额在1001元-60000元(含60000元)以下的,先扣除起付线比例后,剩余部分再按新农合就诊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见表2)。

表2.非直补医疗机构特殊医用材料补偿政策

特殊医用材料价格(元)

起付线比例

0-1000

0

1001-5000

10%

5001-10000

20%

10001-60000

30%

三、特殊材料封顶线

(一)直补医疗机构计算方式

特殊材料按照当次住院使用单个特殊材料发生费用进行计算。即:省级直补医疗机构对当次住院使用单个特殊医用材料单价超过30000元的,超出30000元以上部分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州内各级各类直补医疗机构对当次住院使用单个特殊医用材料单价超过60000元的,超出60000元以上部分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二)非直补医疗机构计算方式

特殊材料计算按照当次住院实际发生费用累计计算。即:参合人员在各级各类非直补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材料,对当次住院特殊材料累计费用超过60000元的,超出60000元以上部分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四、其它

(一)参合人员使用特殊材料个人先自付部分和不予支付部分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计算补偿。

(二)本通知由州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从4月1日起执行。

   黔东南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