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8日 来源:黔东南州卫计委官网 浏览次数:2639
各县(市)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直属各医院、贵州医科大二附院:
为贯彻落实我州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人社局印发了《黔东南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州卫计发〔2016〕13号)明确了救助程序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仍暴露出存在基金申请程序复杂、时间过长、核销缓慢、流程不清、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为推进我州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顺利有效实施,2016年12月5日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人社局召开协商会,会议进一步优化了相关审核程序,会后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修改,现将优化后的疾病应急基金申请和审核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疾病应急救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一、申请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由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每年1月1-15日(填报上一年7月1日-12月30日)和7月1-15日(填报当年1月1日-6月30日)分两次及时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汇总填写《身份核查表》和《黔东南州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费用申请、审核和核销汇总表》,报州、县(市)所属相关部门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二、相关部门审核程序
(一)公安部门身份确认审核工作,由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所属的公安部门负责
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向所属公安局提交《黔东南州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表》,公安部门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入人口信息系统核对公民个人基本信息,并将核对结果反馈在相应的意见栏。(见附件1)
(二)民政部门审核工作,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负责
患者提供低保证或困难人群证明等相关信息,由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向所属的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提交申请审核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三)人社部门审核工作,由医疗机构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待遇审理部门负责。
医疗机构向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待遇审理部门提交相关审核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四)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工作,由医疗机构所属的卫生计生部门负责
医疗机构将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社部门确认审核后的审核材料报卫生计生部门,对救治对象、救治程序、救治经费、参合情况(或报销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核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费,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五)财政部门审核工作,由医疗机构所属财政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交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向医疗机构核拨资金。
三、申请拨付流程
(一)身份不明:公安部门核实身份→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衔接审核→5部门会审→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二)身份明确:民政部门出具低保或困难人群证明→人社部门负责工伤、生育、医保与疾病应急救助的衔接审核(农合部门负责农合与疾病应急救助的衔接审核)→5部门会审→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各部门职责、审核程序和要求及时完成申请、审核、拨付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加强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市相关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把握不准、存在困难要及时向州级对口部门咨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