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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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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特困户五保户新农合

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4日

申办手续: (一)医院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各项证明材料; (二)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还必须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一般在患者治疗期间,由家庭户主提出书面申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31日

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包括医疗救助。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9日

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5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2日

对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9日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家庭有困难的,给予医疗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最高不超过90%。

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首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1日

乙类药品中首付比例为15%、20%、30%(共280种)和诊疗项目中首付比例为15%、20%(共149种)的统一调整为10%;首付比例为5%的乙类药品(311种)、诊疗项目(141项)调整为零;首付比例为10%的乙类药品(1006种)、诊疗项目(595项)原比例维持不变。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对个别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再作如下调整。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8日

参保的在校(园)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4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郑州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24日

关于印发《郑州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与城市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3日

鞍山市积极帮助贫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市贫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按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超限额救助三方面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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