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1.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2. 符合当地重大疾病救助病种规定。
申办手续
(一)医院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各项证明材料;
(二)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还必须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办理程序
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一般在患者治疗期间,由家庭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向社区(或低保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具体病种证明),社区审核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审查(需入户核实)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可直接向乡(镇)救助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表,经村委会审核,乡镇审查(需入户调查核实)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出院结算时,可由定点医院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金额以内先行垫付,然后由财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院结算费用。经定点医院同意转诊的治疗对象,按当地规定要求,到指定的医疗救助资金代发银行、邮局或会计结算中心领取医疗救助资金。
办理机构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一、办理机构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
二、办理时限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投诉监督:8245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