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在总结我市农村和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建立以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日常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体,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管理规范、救助快捷、效果明显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2.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3.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政府救助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5.加强配合,共同推进。要加强与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医疗救助的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5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资助。
(二)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60岁以上老人,由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发给《医疗救助证(卡)》,核定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金,便于他们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民政部门定期与其结算。
(三)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批、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
在农村,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其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一定限额的,再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年最高限额救助标准。
在城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额报销后,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一定限额的,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以上救助均不得超过年最高限额救助标准。
(四)临时医疗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各县区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五)慈善医疗援助。对享受医疗救助后,仍需继续治疗并已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由当地政府慈善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慈善医疗援助。
四、申请、审批和救助金发放的基本程序
(一)城乡低保对象
由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已获得社会帮困的,须出具帮困凭证。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调查、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农村五保对象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已获得社会帮困的,须出具帮困凭证。经村委会组织调查、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由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已获得社会帮困的,须出具帮困凭证。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调查、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同意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审核批准的救助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将救助金委托相应的街道(镇)民政部门进行发放。
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各县区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机制,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3.县区慈善机构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捐助资金;
5.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6.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县区财政部门从农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日常医疗救助金、临时医疗救助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各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区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临时救助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和大病救助明细台账。
(四)城乡医疗救助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中央、自治区拨给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提取。
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承担;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政府医疗机构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医疗机构申请,报县区民政、卫生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在显目位置悬挂“城乡困难居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牌匾,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费用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抵制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做好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各县区要从政策、技术和信息管理等层面,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在农村,医疗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增加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在城市,医疗救助要积极探索社区首诊制度的建立,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衔接。
(三)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工作力量,落实救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健全制度,严肃纪律,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开支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要接受审计及社会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信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