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就医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政府《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18号),以及《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2008〕51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 做好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新时期的优抚工作,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是做好优抚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当前,我市还有相当一部分“三老”重点优抚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了优抚政策落实。优抚工作是一种兼具褒扬和补偿性质的特殊保障制度,是国家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的保障政策。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保证同属别优抚对象待遇大致相当,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各地各部门要从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落实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激发全社会爱国拥军热情,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
(一)优抚对象应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应随本单位职工一起整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并按统一的规定缴费。在参保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原已参照离休干部医疗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可仍按原办法执行。单位无力参保的和无工作单位的(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经本人或单位申请,由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基数按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单位缴费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原市直国有企业改制破产时一次性提取后期医疗保险费并参照离休干部管理的人员,由市财政局逐年将原财政所提资金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专户。所提经费不足使用者,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决。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的范围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三个目录)的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后,应由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帐户支付,包干使用。符合医疗补助范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予以补助;没有工作单位和单位无力解决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应与其他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随同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经济条件较好的单位实行统帐结合;经济较困难的单位单建统筹,不建个人帐户。用人单位未参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没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城镇居住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农村居住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参保愿望且缴费确有困难的低保优抚对象,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年度缴费,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在城镇灵活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照参保自愿、缴费自理的原则,可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逐年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统一标准和时间由个人缴纳。保障程度为只保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帐户,普通门诊费用自理。家庭困难的人员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本人不愿参加或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以及参加上述保障制度但个人负担较重并符合医疗救助条件者,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向民政部门申报,并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负责落实。
(五)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本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工伤保险关系存续期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工作单位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又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市直现已改制破产的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已每人提取1万元缴到市财政专门帐户者,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1万元资金若有缺口,在市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六)各项医疗保障政策涉及缴费年限的,将已办理军龄登记确认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后中断缴费或断保的,再次参保时原中断期间或断保期间的年限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解决。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办法按《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2008〕51号)的规定于2009年6月1日前落实到位。
三、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
各地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要单独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依法依规进行。
(一)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包括复退军人精神病人和享受低保精神病人)康复治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其中财政部门在每年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安排;中央和省拨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后,对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对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复退军人精神病人和享受低保精神病人以及“三老”对象中的慢性疾病)给予定期定点安排进市级以上优抚专业医疗机构康复治疗。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家庭有困难的,给予医疗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最高不超过90%。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和参战退役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虽已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医疗终结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分别给予每年500-800元的医疗补助。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和参战退役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规定待遇,医疗终结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给予每年200?1000元的医疗补助。
四、稳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以及市级以上优抚专业医疗机构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准随意扩大医疗补助范围、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民政部门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补助范围;负责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医疗补助预算,编制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花名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因患重大疾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优抚对象,要优先给予补助;结合本地实际于2009年9月1日前制定出医疗补助程序和补助制度;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协商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优先、优惠、优待、减免政策,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优惠、优待政策落到实处。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医疗补助资金银行发放,协商制定医疗费报销办法,既要保证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方便优抚对象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要求,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查找问题,完善配套保障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全面落实。市政府将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责任不落实的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