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2015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2015年各县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别为:源城区8599元/人·年(717元/人·月)、东源县6084元/人·年(507元/人·月)、和平县5802元/人·年(483元/人·月)、龙川县5838元/人·年(487元/人·月)、紫金县5932元/人·年(494元/人·月)、连平县5957元/人·年(496元/人·月)。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3日]
- 关于对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将符合困难医疗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应急医疗救助的范围。属孤儿、低保家庭的儿童,分别按特困人员和重点救助对象享受相关住院、门诊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参加了本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的,免收其住院押金(预付金),其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3日]
- 娄底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病人须知
- 受市内定点医院医疗技术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医院住院的,患者可以转诊转院。必须遵循逐级转院原则。市内二级以下医院遇不能诊治的患者,只能转往市中心医院;市中心医院不能诊治的,经接诊医生签署意见、科主任同意、专家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医院医保办(科)登记备案,报我处审批同意,方可转往省内更高级别的医院。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3日]
- 关于印发《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和进行慢性病门诊治疗时,须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未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紧急抢救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人员患严重慢性疾病,需要在门诊治疗的,按慢性疾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3日]
-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居民医疗保险科相关业务办理流程
- 包括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申请和报销、异地住院报销、异地就医转诊申请、异地居住人员登记和。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