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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病人须知

一、受市内定点医院医疗技术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医院住院的,患者可以转诊转院。

二、必须遵循逐级转院原则。市内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遇不能诊治的患者,只能转往市中心医院;市中心医院不能诊治的,填报《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接诊医生签署意见、科主任同意、专家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医院医保办(科)登记备案,报我处审批同意,方可转往省内更高级别的医院;转往省外医院的,需经省内最高水平医院签署转诊转院意见。

三、转诊转院办理程序:(1)转往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二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附一医院、湖湘中医肿瘤医院、解放军163中心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等异地联网结算医院的,持市中心医院签署“同意转院”意见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和患者的身份证到我处医审科办理异地结算转院申请手续。(2)转往其它省内专科医院或不符合转诊转院条件、患者本人要求转到外地医院住院的,经我处医审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主任批准。(3)转往省外医院的,由省内最高水平医院签署转诊转院意见,经我处医审人员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主任及主任批准。

四、医疗费用报销:(1)转往省内异地联网结算医院的,到我处医审科办理异地结算转院申请手续后,患者持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的《湖南省异地就医申请表》到转入医院医保办(科)办理异地结算入院登记,其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差额结算。因故不能异地结算时,应由医院说明原因,加盖公章,方可到我处报销。(2)转往外地其它医院的,出院后应及时持《转诊转院审批表》、《就诊登记表》、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及《诊疗手册》、医保卡、身份证、个人银行帐号到我处大厅申报。(3)转外地住院费用,患者先按一定比例(省内10%,省外15%)承担转外自负费用后再按政策规定报销。(4)不符合转诊转院条件,患者本人或亲属要求转到外地医院住院的,只能按急诊住院政策报销,即按医保三个目录规定承担政策自负费用和起付线内自付费用后,再按60%的比例报销。(5)住院前三天内急诊留观费用可纳入住院一同报销;没有详细清单的,先按20%的比例承担政策自负费用。

五、转外地住院患者,不得有挂床住院、挂床检查等行为,出院带药应合理控制,即急性病不超过7天用量、慢性病不超过15天用量,品种不超过4个。只有检查费、口服药费用而没有实质性住院治疗或出院过量带药的费用,我处不予报销。

六、凡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未经批准擅自到外地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我处不予报销。

七、为了保证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至于太低,患者在外地医院住院期间,应理性消费,不用或少用高价新特效药品;需安装人造器官或体内置放材料的,尽量选择国产材料(对使用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血管支架、血管球囊等内置高值医用材料,按医保目录限额标准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同时,请认真核对医院提供的每日费用清单,向医生咨询了解所用的药品或所做的检查治疗项目是否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等情况。凡没有用药指针的药费和不符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药费,我处一概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