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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2015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参照指标的通知》(粤民发〔2015〕87号)相关规定(按照不低于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2015年各县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别为:源城区8599元/人·年(717元/人·月)、东源县6084元/人·年(507元/人·月)、和平县5802元/人·年(483元/人·月)、龙川县5838元/人·年(487元/人·月)、紫金县5932元/人·年(494元/人·月)、连平县5957元/人·年(496元/人·月)。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