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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参合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赔付范围,实行年度累计。大病保险保障度要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再提高10%以上的比例。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在省外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在其参合地县级(或乡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自有网点均可进行费用申报。

  具体方案参见附件。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