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大理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大理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调整职工医保大病保险缴费方式
单位须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大病保险费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从2017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12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保待遇。含大额医疗补助保险门诊报销范围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信息。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吉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 转外就医 +大病保险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去外地就医的,应当先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未经核准自行转外的,待遇标准降低;符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补助条件的,在结算时自动补偿,无需另外申请参保或报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因抚养(人生活困难、事实无力供养的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稳步提高救助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持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合)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基层医疗机构接受首次检查。病情需要转诊的,遵循基层医疗机构→市、县级(二级)医院→市级(三级)医院及专科医疗机构→省部级医疗机构(含区外)顺序转诊。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