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90%用于支付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和特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10%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儿童用药目录甲类药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普通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和特殊大病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额度的费用。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5日]
-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8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长春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我市城市贫困居民就医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8日]
- 关于《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关联病种认定的通知
- 关于《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关联病种认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7日]
- 关于印发《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关于印发《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