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
- 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包括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31日]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 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5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9日]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 对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2日]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家庭有困难的,给予医疗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最高不超过90%。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9日]
- 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首付比例的通知
- 乙类药品中首付比例为15%、20%、30%(共280种)和诊疗项目中首付比例为15%、20%(共149种)的统一调整为10%;首付比例为5%的乙类药品(311种)、诊疗项目(141项)调整为零;首付比例为10%的乙类药品(1006种)、诊疗项目(595项)原比例维持不变。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对个别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再作如下调整。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