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以下统称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对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后,个人仍难以负担医疗费用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2日]
-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全市统一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4日]
- 清远市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 除非发生以下情况,不允许对借款进行展(延)期:①发生人力不能控制的重大自然灾害;②借款人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故,包括意外事故身亡、残废、重病;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9日]
- 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 医疗补助支出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由医疗补助资金和公务员个人按比例支付。医疗补助年度起付标准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8日]
- 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 - 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35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院校隶属关系补助。因家庭经济困哪(含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个人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所在院校认定后,从国家助学金或教育救助金中解决,也可以通过社会救助体系帮助解决;各类院校每年应当从学生经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困难大学生自负的医疗费给予补助。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