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7日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网站 浏览次数:5400
芜劳社办函[2008]6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慢性病治疗用药的关联性,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对下列病种的关联性进行认定。 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疾病; 二、前列腺增生、前列腺炎; 三、冠心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恢复期、高血压(Ⅱ期、Ⅲ期); 四、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 五、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透析治疗; 六、恶性肿瘤放化疗、恶性肿瘤延续治疗。 经研究,认定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同组间的疾病为关联性疾病,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同组间的疾病为同一疾病的不同时期。
经研究,认定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同组间的疾病为关联性疾病,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同组间的疾病为同一疾病的不同时期。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